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7號
PCDV,107,補,747,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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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范梅志
被   告 李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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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