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李瑋彪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柒佰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柒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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