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4號
PCDV,107,補,744,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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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李瑋彪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柒佰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柒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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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