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4號
PCDV,107,補,724,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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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被   告 金好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821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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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好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