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8號
PCDV,107,補,718,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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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朗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惟已據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094元,應繳
   裁判費1萬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63
   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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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