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昕明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秀
被 告 蔡來旺
被 告 楊子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9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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