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4號
PCDV,107,補,704,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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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昕明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秀
被   告 蔡來旺
被   告 楊子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9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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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明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