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7號
PCDV,107,補,417,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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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6,792,5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2,3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1,252,36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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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