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侯慎
代 理 人 余淑杏律師
邰怡瑄律師
相 對 人 陳鄢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號關於土地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編號2號關於土地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