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蔡玉茹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 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 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 1 )×10×43=3,44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695,237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39歲(68年生),亦核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 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清理其債務之必要?
三、聲請人於「聲請之債權人清冊」概稱其債務之種類為「無擔 保借款」,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則均未說明,究竟係何種必要 開銷,致其須藉借款方式支應?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向中國信 託銀行、慶豐銀行辦理借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 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並請佐以相關 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四、聲請人雖稱每月必須支出「瑣碎支出」(例:醫療掛號費、 寄信……等)每月1,000 元;「家庭清償日用品」(例:洗 衣粉、毛巾……等),但上開所稱「種類」函攝範圍過廣, 致本院無從辨識該等支出是否合理妥適,故請再依以下範例
方式,分別陳報自107 年5 月起至陳報月日止,聲請人有支 出醫療掛號費、寄信……等項目,支出之數額及支出必要性 ,並佐以相關單據、收據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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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 單 據 │ 出支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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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 │ 醫療掛號費 │ │補正狀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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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 │ 寄信 │ │補正狀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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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 │ 沐浴乳 │ │補正狀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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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未載明聲請人有任何財產,惟 聲請人卻必須每月支出「機車加油」之費用「每月300 元」 ,請佐以機車行照,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輛機車?另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 報自107 年5 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次之油錢及發票 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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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時 間 │摘 要│ 發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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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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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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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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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提出足以佐證所稱其每月支出「衣服鞋襪500 元」、「國 民年金466 元」之收據、繳款紀錄、費用單據等文件到院。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八、聲請人並未投入就業市場,僅領有其配偶每月給付之生活費 12,000元,試問: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
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是否返 回就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