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坤益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45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5人×43元×10份=6,450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0號6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自105年4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4月20日起至107年4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 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 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4月20日起至107年4月19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膳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2,000元、日常支出1,000元:請 提出最近3個月之支出收據,並列表成冊及說明必要性。(二)電話費1,5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 ,並列表成冊,另請說明其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三)交通費3,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 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並請說明聲請人目 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四)租金11,000元: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支出高額租金之必要性。
(五)扶養費10,000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其父親吳光一及母親 吳鄧素蘭,每月各需支出扶養費5,000元,合計共10,000元 ,請提出上開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 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有2輛汽車,是否為 車號00-0000及車號0000-00汽車,請提出汽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 件以資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20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4月2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