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6號
PCDV,107,法,6,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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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正一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基金會董事長,依相對人基 金會民國103 年1 月21日第10屆103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決 定所推選者,經報奉文化部103 年4 月16日文版字第103300 9401號函准予備查。相對人基金會曾報奉臺北市政府71年3 月9 日府新一字第06800 號函准予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於 103 年8 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相對人基金會之 捐助章程,為因應業務之需,將原設董事為7 人修訂為「七 至十一人但需為奇數」等詳如附表所示,嗣經遵照民法有關 規定,將捐助章程如附對照表所列各條予以修正,並經相對 人基金會106 年12月14日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因事涉及捐助 章程變更,依民法第62及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 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 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章程 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 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文化部,該部以107 年4 月2 日文版 字第1073009135號函表示對於聲請上開條文之修正符合「文 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及 第14點第1 項第1 款規定,故尊重其修正等語(見本院卷第 30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上開章程關於第20條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 示部分,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 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 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 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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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7年度法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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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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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9條: │修訂董事人數│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為七至十│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七人,第│為七至十一人│
│一人,但需為奇數,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 │
│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
│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 │
│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事會,並函│ │
│選組下屆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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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第20條: │增訂第七次修│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立,│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立,│訂日期 │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 │
│二十日。 │二十日。 │ │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 │
│一日。 │一日。 │ │
│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
│十日。 │十日。 │ │
│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
│月十五日。 │月十五日。 │ │




│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
│八日。 │八日。 │ │
│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 月21│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 月21│ │
│日。 │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後生效)│ │
│本章程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 年12 月 │。 │ │
│14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後生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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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