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8號
PCDV,107,法,18,201805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勇安
      陳祚昌
      陳永順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佳麗電器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陳勇志」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勇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1/1頁


參考資料
佳麗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