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08號
PCDV,107,家親聲,108,2018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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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張許秀里
代 理 人 王青娥律師
相 對 人 張志宏
      鍾念紋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鐘念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鍾念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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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