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28號
PCDV,107,婚,328,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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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28號
反請求原告 楊石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興邦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楊石美賢與反請求被告楊正達間離婚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反訴聲明第一項: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係非因財
   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 元。
(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378,366
   元及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662 元。
(三)綜上,本件反訴原告共應預納裁判費17,662元(計算式:
   3,000 +14,662=17,662)。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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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