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烈
相 對 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九九一0八),准予變換為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 年度甲類第8 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400,000 元債券,核與本院 因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52 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 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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