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遠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葉國光
陳聰明
周英吉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3119號擔保提存
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聲字第九八二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三0二八九六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8,000,0 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 因105年度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 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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