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黃振光
聲 請 人 黃沈春滿
聲 請 人 黃俊勳
聲 請 人 黃秀珍
聲 請 人 鄧恬慧
聲 請 人 鄧艾玲
聲 請 人 鄧臣敏
聲 請 人 黃桂珍
聲 請 人 蔡杰伶
聲 請 人 蔡宜蓁
聲 請 人 蔡柏楷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桂珍
蔡良河
聲 請 人 黃沛純
聲 請 人 賴威廷
聲 請 人 賴柔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沛純
賴駿宥
聲 請 人 黃鈺容
聲 請 人 張黃秋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振球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2樓」,此有家事聲請狀及除戶戶籍謄本各 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聲明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