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420號
TPDV,89,訴,2420,20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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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安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芃元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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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芃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