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419號
TPDV,89,訴,2419,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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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如玄律師即蔡克寬遺產管理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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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