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416號
TPDV,89,訴,2416,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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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孫伯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應繳裁判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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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