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19號
PCDV,107,司促,9819,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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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9號
債 權 人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宗坪
代 理 人 潘湘晴
債 務 人 王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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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