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綺珍即侯富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侯伯勲即侯富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綺珍
債 務 人 侯佩辰即侯富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綺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富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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