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10號
PCDV,107,司促,8610,201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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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債 權 人 吳競雄
債 務 人 連世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權人及 債務人之身分地位( 如職業) 、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上 訴人精神所受痛苦( 如診斷證明書、就診紀錄、雙方之對話 紀錄、影像、可為證人之人之證詞) 等一切情狀。」,債權 人已於107 年4 月3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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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