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00號
PCDV,107,司促,14200,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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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靜翰
債 務 人 林紜仰
債 務 人 鄭玖鴻
一、債務人林紜仰林靜翰鄭玖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靜翰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
  務人林紜仰(原名:林水成)、鄭玖鴻(原名:鄭美鑾)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
  共計新臺幣2萬4,80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靜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3,49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紜仰
  原名:林水成)、鄭玖鴻(原名:鄭美鑾)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紜仰、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3494 │靜翰、鄭玖│1月15日起  │      │七六     │
│  │元  │鴻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紜仰、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494 │靜翰、鄭玖│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鴻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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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