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 告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
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
壹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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