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362號
TPDV,89,訴,2362,20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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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   告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
     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
     壹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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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