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魏栗芳即魏妙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柒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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