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張素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天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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