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93號
PCDV,107,司促,1369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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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9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洪世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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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