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9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洪世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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