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71號
PCDV,107,司促,13671,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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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林御華即黃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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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