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86號
PCDV,107,司促,13586,201805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于劉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于劉美蘭於民國91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95012505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1
  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8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于劉美蘭於民國93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2045021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
  8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2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于劉美蘭 4│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47201 │3117895012│08月 19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505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于劉美蘭 4│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4089│5631302045│04月 0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21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