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鈞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鈞弼於民國104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3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1,138,6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13,23
0元為本金;25,3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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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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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鈞弼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11323│ │5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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