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頌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肆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佰玖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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