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16號
PCDV,107,司促,1331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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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朱亮穎
債 務 人 朱永富
債 務 人 李意美
一、債務人朱永富朱亮穎李意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亮穎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
   朱永富李意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6 萬5,259 元。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朱亮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3 萬7,604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永富
   李意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永富、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604 │亮穎、李意│1月13日起  │      │一五     │
│  │元  │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永富、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604 │亮穎、李意│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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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