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債 務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債 務 人 萬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肆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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