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勵發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霏(原名:蔡怡珍)
債 務 人 蔡亞霏(原名:蔡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