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15號
PCDV,107,司促,13215,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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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展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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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