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淑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貳拾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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