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閎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閎珏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
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095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