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49號
PCDV,107,司促,12949,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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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塗文芳
債 務 人 蕭凱柏
債 務 人 蕭美蘭
一、債務人蕭凱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
  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蕭凱柏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美蘭給付之。
二、債務人蕭凱柏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凱柏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美蘭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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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