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塗文芳
債 務 人 蕭凱柏
債 務 人 蕭美蘭
一、債務人蕭凱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
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蕭凱柏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美蘭給付之。
二、債務人蕭凱柏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凱柏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美蘭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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