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12號
PCDV,107,司促,12912,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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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志榮
債 務 人 吳柏賢
法定代理人 吳育恆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吟
債 務 人 吳育恆
債 務 人 陳俐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吳柏賢前就讀東海高中期間,邀
  債務人吳育恆陳俐吟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7,500元(證1)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
  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
  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
  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1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
  15%(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 年12月17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6 年12月17日前繳納106 年11月17日至106 年12
     月16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6 年11月17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500 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7 年4 月23
     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
     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吳育恆陳俐吟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育恆、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4│年息1.15%   │
│  │7500元│柏賢、陳俐│1月17日起  │月22日止  │       │
│  │   │吟    ├──────┼──────┼───────┤
│  │   │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育恆、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00元│柏賢、陳俐│2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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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