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宥澤即陳建伸
債 務 人 陳葉阿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宥澤即陳建伸於民國94年4 月29日向債權人訂車
輛貸款契約,並邀請債務人陳葉阿琴擔任連帶保證人,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7萬元,約定於民國97年4 月29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7%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
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
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債務人陳葉阿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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