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30號
PCDV,107,司促,12730,201805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陳芝庭即陳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肆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