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債 權 人 羅仕明
債 務 人 朱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