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78號
PCDV,107,司促,12578,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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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債 權 人 羅仕明
債 務 人 朱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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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