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伊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貳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伊茹 於106年9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5157-1171-1280-2709)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伊茹 自106年5月23日至107年2月9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28,246元,但於107年3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8,594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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