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俞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元,及其中陸萬玖仟
捌佰零捌元自民國107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俞鳳祥 於10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俞鳳祥 自106年6月14日至106年10月8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69,808元,但於107年4月2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
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9,908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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