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91號
PCDV,107,司促,12191,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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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顏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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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