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86號
PCDV,107,司促,12186,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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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王瑞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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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