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雷麗青
債 務 人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簡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陸萬叁仟肆
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7日,向
聲請人訂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15年,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118年11月
27日止,自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144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
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
年率0.505%計付(目前利率為1.62%)(證一)。該公司另
向聲請人訂借活期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
,約定循環借款期限1年,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至106年1
2月19日止,於借用後每月19日支付利息,利息按本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4%計付(
目前利率為2.515%)(證二)。以上兩筆貸款本息延遲清償
時,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
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料,前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週轉金貸款案,
其分期款及利息款分別於107年3月27日、107年4月19日到期
未還(證三),且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票據
交換所於107年4月6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台票通字第0037號
)(證四),聲請人爰依雙方所簽放款借據第三節第十一、
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遭受票
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聲請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
金。聲請人遂依上揭約定,主張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
週轉金貸款案全部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
如數清償,並依前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六、五條約定:(
1)、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案,利
率改按借款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2.62%
)固定計算,違約金亦改按年率2.62%固定計算。(2)活期
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案,利率改按借款
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3.515%)固定計算
,違約金亦改按年率3.515%固定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 │
│ │21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5% │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 │
│ │2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1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2.62│
│ │ │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51│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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