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09號
PCDV,107,司促,12109,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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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雷麗青
債 務 人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簡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陸萬叁仟肆
  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7日,向
  聲請人訂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15年,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118年11月
  27日止,自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144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
  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
  年率0.505%計付(目前利率為1.62%)(證一)。該公司另
  向聲請人訂借活期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
  ,約定循環借款期限1年,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至106年1
  2月19日止,於借用後每月19日支付利息,利息按本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4%計付(
  目前利率為2.515%)(證二)。以上兩筆貸款本息延遲清償
  時,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
  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料,前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週轉金貸款案,
  其分期款及利息款分別於107年3月27日、107年4月19日到期
  未還(證三),且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票據
  交換所於107年4月6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台票通字第0037號
  )(證四),聲請人爰依雙方所簽放款借據第三節第十一、
  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遭受票
  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聲請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
  金。聲請人遂依上揭約定,主張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
  週轉金貸款案全部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
  如數清償,並依前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六、五條約定:(
  1)、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案,利
  率改按借款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2.62%
  )固定計算,違約金亦改按年率2.62%固定計算。(2)活期
  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案,利率改按借款
  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3.515%)固定計算
  ,違約金亦改按年率3.515%固定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       │
│  │21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5%  │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       │
│  │2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1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2.62│
│  │   │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51│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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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