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96號
PCDV,107,司促,11696,201805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孟玲於1.民國106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6,
  1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6
  ,94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628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孟玲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76947 │     │七年二月十五│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李孟玲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28628 │     │七年一月十五│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孟玲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76947 │     │七年三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李孟玲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628 │     │七年二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