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高柏軒
債 務 人 高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柒仟肆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柏軒於民國98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高忠平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
,共計新臺幣(下同)777,476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柏軒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6 年12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777,47
6 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高忠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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