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陳昭安即陳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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